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如果用人單位和個人沒有參加失業保險,或者參加了失業保險但繳費時間不滿一年,即使職工處于失業狀態,也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2..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根據國家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其發生責任不在失業者本人,對于這種失業人員,國家應當為其提供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也有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辦理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目的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需有求職要求。這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失業金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不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的60%,但應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注: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日距法定退休(含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由本人申請,經市、縣人社行政部門審批確認后,從批準次月起享受生活補助金。生活補助金由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70%計發,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領取材料
1、勞動合同原件(需經勞動部門鑒證)
2、職工險種減少表復印件
3、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4、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正反面復印),一寸照片2張
5、其中前次有失業登記的還須持原失業證
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用人單位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失業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明、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及時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4)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5)失業人員按月到同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辦理地址
蕪湖市社會保險支付中心
地址:蕪湖市渡春路13號綜合科
電話:3815560
鏡湖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地址:蕪湖市長江南路35號
電話:3878514
弋江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地址:蕪湖市中南建材城3號樓
電話:4226268
蕪湖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覽
辦理時限
每月第4個工作日開始受理業務
審核通過:即辦
領取期限
(1)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滿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