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人員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于終止或者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的證明等有關手續報送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的,由其清算組織或者主管部門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提交有關材料,并幫助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二)失業人員應當自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送達之日(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延長至仲裁或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證。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登記手續之日起十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并開具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人員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首先,需要確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根據有關規定,只要具備了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失業保險金繳費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等條件,失業人員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其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天之內持相關證明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從下一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由其失業前累計繳費的時間確定的:累計繳費1年以上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2年以上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3年以上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4年以上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5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每個月的金額標準為:1?5年的領取382元;5?10年領取409元;10?15年的領取436元;15?20年的領取463元;20年以上的領取491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醫藥費60%到80%(最多不超過失業保險金總額)。
三、怎么計算失業保險費數額
保險費數額,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繳費基數,即明確繳費的范圍。如企業所得稅的基數是企業所得額。從國外有關規定看,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一般為工資,單位為工資總額,個人為本人工資。二是費率,即繳費義務人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定率征收失業保險費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額。單位工資總額按照國家有關工資政策予以認定其構成和計算方式。它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在確定繳費基數時,各地可以根據情況統一規定各單位以哪一個時期的工資總額和工資額為繳費基數。如: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平攤到本年度各個月份,每月按相同數額征收;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實際發生數確定征收數額;對工資總額不易認定的,可由負責征繳的機構參照當地工資水平和該單位生產經營狀況核定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應與單位相一致。
上述工資總額,包括了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部分,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費,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給一次性生活補助。這樣規定,主要考慮農民合同制工人流動性較強,且離開原單位后可以回鄉務農,有一定生活保障,應與城鎮失業人員有所區別,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辦法較為可行。對農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辦法,既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也與目前尚不具備城鄉一體、待遇統一的現實相適應,這是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