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說,失業保險最新政策主要體現在失業保險比例的下調上。為了減輕我國企業的社保繳費負擔。多地出臺新的社保政策,其中就包括降低失業保險繳費比例這一項。
以上海為例,新失業保險政策規定,上海市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2%調整為1.5%。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5%調整為1%,個人繳費比例不作調整。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3%調整為12%。
再以北京為例,北京市同樣有了新的失業保險政策,新政策規定,從今年5月起,階段性降低北京社保費率,其中失業保險費率比例由1.2%調至1%,期限也為兩年。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由1%調整為0.8%,個人繳費比例不作調整。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繳費單位按本單位當月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
繳費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單位職工人數確定繳費基數。
失業保險覆蓋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1%。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滿足三方面的條件:
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待遇主要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標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繳費年限確定,最長為24個月。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還可領取醫療補助金;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其遺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此外,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可接受職業培訓和享受職業介紹補貼。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金額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一般按照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