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失業金領取條件
《上海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領失業保險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本人在職期間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解除、終止勞動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按照本細則規定辦妥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和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該細則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后,從次月起暫停發放失業保險金;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從事有勞動報酬的工作;應征服兵役;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收監執行的。上述原因消失后,失業人員可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單位職工被退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進行失業登記,發給“失業人員須知”→要求申領事業保險金的,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在規定日期,失業人員攜勞動手冊到區職介分中心→失業保險部門將核定好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發放標準記載于勞動手冊。
拓展閱讀:事業保險的保護費如何計算?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計算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繳費基數,即明確繳費的范圍。如企業所得稅的基數是企業所得額。從國外有關規定看,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一般為工資,單位為工資總額,個人為本人工資。二是費率,即繳費義務人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定率征收失業保險費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額。單位工資總額按照國家有關工資政策予以認定其構成和計算方式。它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在確定繳費基數時,各地可以根據情況統一規定各單位以哪一個時期的工資總額和工資額為繳費基數。如: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平攤到本年度各個月份,每月按相同數額征收;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實際發生數確定征收數額;對工資總額不易認定的,可由負責征繳的機構參照當地工資水平和該單位生產經營狀況核定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應與單位相一致。
上述工資總額,包括了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部分,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費,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給一次性生活補助。這樣規定,主要考慮農民合同制工人流動性較強,且離開原單位后可以回鄉務農,有一定生活保障,應與城鎮失業人員有所區別,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辦法較為可行。對農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辦法,既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也與目前尚不具備城鄉一體、待遇統一的現實相適應,這是失業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