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海失業金領取標準是什么?
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為加快推進我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妥善安置“去產能”“僵尸”企業和兼并重組企業,保障職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照周邊省區失業保險金水平,我省從7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2016青海失業金領取標準是什么?
新聞發布會上,省人社廳副廳長袁英敏介紹,此次調標是在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350元,即西寧、海東市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1070元;海南、海北、黃南州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1080元;海西、玉樹、果洛州由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1090元。
袁英敏表示,這是我省自1986年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的第11次調整,調標增資額為歷年最高,較現行標準提高了48%,比《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初期的標準增長了近9倍。失業保險金水平的逐步提高,保障了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調標政策適用于我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
據悉,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我省繼實施階段性降低部分社會保險費率之后的又一項惠民政策,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失業人員的關心和愛護。近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盡快落實調標政策,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納入待遇享受范圍,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在貫徹政策當中,人社部門將對違反《失業保險條例》,不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金,或違規支付失業保險金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切實做到精準、規范、公平、公正地落實好失業保險金調標政策。
青海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記者從青海省政府新聞辦7月25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從7月1日起,該省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350元。這是青海省自1986年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第11次調整,調標增資額為歷年最高,較現行標準提高了48%,比《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初期的標準增長了近9倍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有條件
什么人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如何領取?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同時,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有期限的,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發),加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憑用人單位開據的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在60天內到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并領取就業部門統一印制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服務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通知失業人員。
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的失業人員,在其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記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有關補助標準;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按月到受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檔案由受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享受失業保險金期滿尚未就業的,檔案應移交當地職業介紹機構,實現就業的移交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