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及失業金標準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失業人員,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的資金,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具備如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一般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自7月1日起,本市再次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領取期限處于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800元提高到88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760元提高到840元。
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也做了相應調整。按照2%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6月1日后(含6月1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480元提高到528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或靈活就業登記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或登記時間在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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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指南[查看全文]
領取標準
自2012年7月1日起領取期處于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640元調整為700元;領取期處于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600元調整為660元。
領取期限
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備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材料
1.天津市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及失業保險繳費證明。
2.失業人員原勞動合同文本。
3.終止合同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及協議書(協議書上應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證明,并應由失業人員簽字認可。)
4.《養老保險手冊》。
5.《就.失業證》。
6.失業人員享受資格審核表》(用人單位填報)。
7.備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人員分區花名冊》(用人單位填報)。
8.《天津市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表》(用人單位填報)。
9.《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失業人員填報)。
領取流程
領取《就.失業證》→失業登記→就業轉失業錄入→(勞動局對《天津市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表》審批)→打印《天津市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辦理失業金申領資格申報審批→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存入失業人員檔案→告知失業人員在規定時限內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辦理個人登記及相關手續。
領取地址
申報時限:
1、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向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提出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
2、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個人申報登記手續。
3、因失業人員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導致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失業申報或登記的,經仲裁機構仲裁或審判后,如維持企業的處理決定,可在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開出之日起30日內,到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申報和登記手續。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地點: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和平區建設路18號辦公室
23030904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
和平區新興路13號天賜園8號樓北側辦公室
27822188
為了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一、失業保險金標準
領取期限處于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一)按照2%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420元調整為480元。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社保知識】天津市失業保險金如何領取?
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解除合同60日內辦理申領手續
享受失業保險需滿足四個條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失業時,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向參保地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提出申報,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核用人單位及個人繳費狀態,以此確認申領資格。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就失業證》、身份證、《失業人員接受就業服務承諾書》和《失業保險申領資格確認通知》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自確認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領多少??失業保險金最多能領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