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金發放標準
失業金的金額標準按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確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 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
徐州市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
辦理材料
1、《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2、本人身份證明;
3、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4、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5、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1、當自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送達之日(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延長到仲裁或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當地社保部門進行失業登記;
2、失業保險機構對失業人員的申請進行審核;
3、對符合條件的失業申請人員批準通過,準予領取失業金。
辦理地址
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徐州市沛縣歌風路13號
電話:0516-89732287
新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徐州市新沂市青年路26號
電話:0516-88924079
徐州市各區縣市社保局聯系方式一覽
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60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