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
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13〕22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杭州市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的簡復單》(府辦簡復第B20071367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13年1月1日起調整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從原來的1048元/月調整到1176元/月。
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當地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和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自行確定。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五險一金的組成部分之一,隨著杭州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1月1日起調整為1470元,失業保險金標準也要相應調高。
【受理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選擇在杭州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辦理申領手續的外城鎮失業人員。
【服務指南】
用人單位應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辦理社保停保手續,申報如下資料:
(1)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文件(原件);
(2)《外城鎮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金申請表》;
(3)失業登記(失業保險繳費)證明書;
(4)居住證復印件;
(5)現居住地社區證明原件;
(6)1999年1月1日前的勞動合同或招工錄用表復印件;
(7)涉及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的,還需提供《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
(8)軍齡未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需帶退伍證原件。
失業人員本人應在單位申報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并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
(2)居住證
(3)1寸證件照片兩張。
【辦理程序】
用人單位應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辦理社保停保手續,申報資料。
失業人員本人應在單位申報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
經辦機構在受理申領登記之日起7日內予以審核;
失業人員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2)統籌地區以外的城鎮失業人員選擇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