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參保人員需具備以下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指下列人員:
①終止勞動合同的;
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注:《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根據《社會保險法》及《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的失業保險核定標準為:
1.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
2.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3.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對2011年7月1日前已核定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其失業保險金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若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我市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