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從無錫市人社局獲悉,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失業保險金下限調整為每月910元。今年4月份在領失業保險金及以后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均將按此標準執行。
據悉,此次調整是無錫市人社部門根據《市政府關于調整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錫政發〔2015〕223號)精神,按照《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72號)的有關規定擬定的,新標準從4月1日起執行。
根據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需要具備以下條件,即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且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本人主動辭職,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此外,領取失業金的多少,和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年限有關,且領取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也就是2年。
相關通知還要求,江陰市、宜興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按相關規定調整失業保險金下限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