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1月的一天,李某德來到上杭縣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失業保險窗口,要求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他拿來《福建省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憑證》、某外資企業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與某外資企業簽訂的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書》和個人身份證明,工作人員從他提供的《福建省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憑證》發現,李某德繳納失業保險費已有15年,要求他提供個人檔案(也就是在外資企業工作前的勞動合同書),李某德除了拿來的唯一一份勞動合同書外,再無法提供其他任何檔案,包括勞動合同書。工作人員告訴他,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書,就只能憑他提供的唯一一份勞動合同書所簽訂的用工期限計發失業保險待遇。李某德實在提供不了,因為,他已經工作了近20年了,除了在此之前的外資企業的工作經歷,他還在其他5家企業就業過,除了最開始的企業沒有為他辦理失業保險外,后面就業的5家企業都為他辦理了失業保險,但都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未給他本人,所以他無法提供其他企業就業的勞動合同。如果按照提供勞動合同來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李某德只能算3年的工齡,以此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他只能領6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1050元(上杭縣最低工資標準)×0.7(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不滿10年,失業保險金為最低工資的70%)×6個月(失業保險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4410元;如果按李某德的實際工齡(繳費年限)計算失業保險待遇,他可以享受24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繳費每滿1享受2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最長不超過24個月):1050元×0.75(失業保險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失業保險金為最低工資的75%)×24個月=18900元。差距太大,李某德不服,他說:“我已經50多歲了,再就業很難了,身體又不好,還指望有2年的失業保險待遇來保障基本生活。就因為我提供不了勞動合同書,就享受不了失業保險待遇,我不能理解。”為此,他當即來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按《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處理】
仲裁委員會在審理這起案件時,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申領失業保險金必須嚴格按照政策法規的規定執行,能提供勞動合同書的,就按勞動合同期限計算失業保險待遇,不能提供勞動合同書的,就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另一種意見認為,必須依法維護失業保險參保人的權益,企業和勞動者依法按時足額履行了繳費義務,勞動者失業后,就應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仲裁委員會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裁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該根據企業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協議書)和《福建省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憑證》記錄的失業保險繳費情況為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
【分析】
根據《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必須提供以下材料:失業職工個人檔案、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或證明)、《福建省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憑證》、身份證復印件等。一般情況下,職工個人檔案和《福建省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憑證》,職工在職時都是存在企業的,職工離職時,企業應將檔案和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憑證,并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協議(證明),交由職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本案的情況比較普遍,用工制度改革后,勞動者在企業就業時的檔案一般只有勞動合同書,既沒有招工表,也沒有錄用書,而勞動者就業很少只在一家企業,有的可能經常更換企業,在這家企業做幾年,在另一家企業做幾年,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的2008年以前用工不是很規范的時候,許多企業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仍然有一些企業并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有些勞動者法律意識不強,甚至自己不愿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當勞動者在最后一家企業勞動合同到期后,因企業的原因或勞動者本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在企業就業而失業,他們前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時,才知道辦理失業保險需要在企業就業時的勞動合同書方可辦理,這不就傻眼了,勞動者也許能想辦法補最后一家企業的勞動合同書,可以前企業就業的勞動合同書去向誰補,當然企業還在的,到企業求求情也許能補上,企業都不存在了的該去找誰補。這種情形,筆者認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除了要求勞動者提供申領失業保險金必須提供的材料外,對于勞動者無法提供所有企業就業時的勞動合同書的,應該根據失業職工提供的《福建省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憑證》記錄的繳費年限計算其應該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