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為在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中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作用,激勵企業承擔穩定就業的社會責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以及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對象
以下企業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一)實施兼并重組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促進企業兼并重組指導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14〕91號)等規定,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并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并、收購、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的企業。
(二)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省政府《關于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4〕10號)等規定,淘汰過剩產能的企業。
(三)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川府發〔2012〕12號)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二、基本條件
(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規范。
(二)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按規定積極推進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和淘汰落后產能等工作;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三、資金使用
各地對符合上述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在企業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和淘汰落后產能等工作期間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