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享受期滿的;
2、重新就業的;
3、應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7、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職介機構介紹工作的;
8、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違法犯罪、打架斗毆、計劃外生育、自殺、酗酒、吸毒以及蓄意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引發病、傷、死亡者,不能申領住院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罰 則
1、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繳費單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文件規定,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依照《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4、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