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吉林市失業保險上調為每月608元
按照省委省政府實施民生工程的總體要求,經吉林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審定同意,從10月1日起執行失業保險金新標準。長春市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755元/月;吉林、松原市區、延吉市、前郭縣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608元/月;四平、遼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區、長白山管委會、江源區、琿春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505元/月;其他縣(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為480元/月。
調整后,除長春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181元外,其它市縣均提高140元;最高檔失業保險金標準增幅31.53%,最低檔失業保險金標準增幅41.18%;人均支付待遇水平將達到534.19元/月,平均提高145.87元,平均增幅37.57%;同時,要求凡屬于失業保險歷史遺留問題,均按照各時期對應的相關政策標準予以計發失業保險待遇。調標后解除勞動關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及領金期順延至新標準執行之日的,自執行之日起按新標準計發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