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此外,《失業保險條例》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由上可知,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1%,但這并不是全國統一的標準,每個城市的具體繳費比例略有不同,建議大家可以向當地的社保局或者撥打社保電話12333。
相關知識: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有何規定?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分為三個檔次:(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最長期限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