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程序
(一)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應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名單、檔案和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失業人員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
(三)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須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四)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領取手續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二、辦理業務時間
(一)逢工作日時間受理單位送失業人員名單備案;
(二)每月1-20日工作日受理失業人員申報失業保險待遇。
三、服務承諾
自受理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結果告知失業人員本人;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金自辦妥申領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四、辦事管轄
用人單位和職工辦理上述有關業務時,按歸屬分別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失業工傷生育待遇核發科或分中心待遇核發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