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申領程序如何?
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用人單位為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用人單位職工失業,可分為兩種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終止履行,單位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造成失業。
2、解除勞動合同。即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條件:
一是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⑴勞動者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⑵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⑷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⑸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為全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者負傷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時解除勞動關系的,其行為無效,勞動者應當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規定,除失業人員在主動辭職的情況下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外,因上述其他原因造成失業的,均可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另外,失業人員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的,也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用人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在7日內報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三、用人單位職工失業后,可以選擇是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愿意申領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等材料,在6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憑《失業登記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一式三份),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所和旗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注意見后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統一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四、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申請進行初審,失業保險科審批。
內容包括: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靠、申請人參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是否進行過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等。對不符合領取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有異議時可在多長時間內向哪一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復議申請。經審核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為失業人員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有關手續。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后,失業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