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我市部分大齡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今年起,揚州市對市區(含武進區)戶籍、在本市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含2年)的在領失業保險金的大齡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次月起,經申請,可以繼續享受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同時,按規定為其按月繳納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在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按本地同期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發放(目前為741元/月),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符合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的當月,到本人戶籍所在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申請手續,填寫《常州市大齡失業人員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申請核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就業失業登記證》。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次月起按月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