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從市人社局獲悉,為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從7月起,我市再次提高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每月最高可領取1040元的失業保險金,同時可享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此次失業保險待遇標調整后,我市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平均提高150元,較上年增幅19%,位居全省第一。
職工失業后如何能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都包括哪些方面?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就市民關注的失業保險相關問題,記者采訪市人社局就業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
調整后每月最高可領1040元
據了解,此次失業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后,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10年,戶籍在北三市的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為每人每月840元,其它區市縣失業人員每人每月910元;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戶籍在北三市的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為每人每月960元,其他區市縣每人每月1040元。
市人社局就業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市2008年建立失業保險金標準隨最低工資標準按規定比例同步調整機制,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0年及以上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每月1000元和1100元調整到每月1200元和1300元。因此,我市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也按規定進行同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