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提高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第258號令)以及《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滬府發[1999]7號)的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提高本市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一)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
失業人員年齡<35歲
第1-12個月支付標準(元/月):1065
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元/月):852
失業人員年齡≥35歲
第1-12個月支付標準(元/月):1120
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元/月):896
延長領取支付標準(元/月):720
(二)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5年
失業人員年齡<45歲
第1-12個月支付標準(元/月):1120
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元/月):896
延長領取支付標準(元/月):720
失業人員年齡≥45歲
第1-12個月支付標準(元/月):1170
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元/月):936
延長領取支付標準(元/月):749
(三)累計繳費年限25年以上
第1-12個月支付標準(元/月):1170
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元/月):936
延長領取支付標準(元/月):749
二、上述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自4月1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