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規定》明確,應根據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999年以來,我市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從最初的333元/月提高到了目前的946元/月。從4月1日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上調120元,調整幅度為12.7%。具體標準如下: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月發放標準為1012元;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月發放標準為1039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月發放標準為1066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月發放標準為1093元;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月發放標準為1121元。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728元調整到848元。
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
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