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金如何領取成為市民日益關注的一個話題。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程序具體如下:
一、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
4、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5、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申領手續,有求職要求。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單位職工被退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進行失業登記,發給“失業人員須知”→要求申領事業保險金的,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在規定日期,失業人員攜勞動手冊到區職介分中心→失業保險部門將核定好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發放標準記載于勞動手冊。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年限來確定(扣除已核定過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和1999年4月1日以前一次失業前的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
1、繳費年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兩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兩個月,依次類推。
2、一次核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3、失業人員繳費不滿一年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繳費月份予以保留。
4、1994年4月1日以后,失業人員多次中斷就業,沒有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月份可以累加,累加后滿12個月的認定繳費用年限滿一年,不足一年的月份數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