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權益,近日,中央下發了《關于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和復員的軍隊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轉業回地方就業參加失業保險繳費一年以上后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軍人入伍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全部繳費記錄。軍人退出現役后沒有繼續參加失業保險的,不可直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在其工作滿一年后失業且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的前提下再把入伍前和退役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失業金。退役軍人需自行保存好團級以上單位后勤機關財務部門開具的《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待到社保局申領失業金登記時再出具證明。
該通知于8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退出現役的軍人,其失業保險按原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