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凡是原來已經參加失業保險,而且也已繳費的用人單位,因存在應保未保人員需要補繳失業保險費的,可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在經辦機構核實后,按補繳時的失業保險費繳納標準補繳。
由于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又有“重來一次”的機會了。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今天開始可補繳中斷期間失業保險費,補繳后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凡是原來已經參加失業保險,而且也已繳費的用人單位,因存在應保未保人員需要補繳失業保險費的,可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在經辦機構核實后,按補繳時的失業保險費繳納標準補繳。
1992年7月1日起就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企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其固定職工在1992年7月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事業保險繳費年限。舉例說,符合規定的某單位小A,在1992年7月1日前已有10年工齡,那么這10年是沒有繳失業保險費的,但在享受失業金時這10年是算做已繳納了的。
而在1992年7月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2年7月1日后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其固定職工失業保險費必須補繳至1992年7月1日,其在該期限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才可視作失業保險繳費年限。1992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未能同時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可自養老保險費開始繳納之月起補繳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根據其失業前本人及所在單位繳納或補繳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
事業單位是從1999年開始參加失業保險的。在1999年1月1日起連續足額繳納或補繳失業保險費的事業單位固定職工,其1999年1月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另外,未能按有關規定全員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申請補繳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