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們黨內監督工作進入規范化、制度化的新階段,是黨的建設的一個新的里程碑。以下是小編帶來的黨內監督條例心得體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黨內監督條例心得體會(一)
在當前深化改革、發展的新形勢下,如何使我們黨始終保持其先進性,充分發揮共產黨人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黨內監督,顯得尤為重要。黨內監督條例的出臺,是與時俱進的產物。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好條例,是我們共產黨人的首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黨內監督制約機制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核心
中國共產黨自1921年建立以來,在歷次黨的會議和文件中都提出過監督問題并做了一些黨內監督的規定,但是與這次黨內監督條例相比,顯得層次低、不系統、不規范、操作困難。實踐證明,制度的可行性、規范性和約束力,決定著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沒有規矩,難成方圓。加強黨內監督,沒有制度就難以監督。單靠以往提倡怎樣做,很顯然,已造成了一種軟弱的監督局面。要保持黨的先進性,核心就是要加強黨內監督,就要有一套監督體系,使之規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較完備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約、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于操作的黨內監督體系。中國共產黨人在總結了建黨83年來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適應改革、發展的新形勢需要,為確保黨的先進性這一顯著特點,制定了科學完整的黨內監督體系,解決了長期以來黨內監督的薄弱環節。條例第三章是重點,用了十節的篇幅,分別對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咨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十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填補了過去黨內監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學、嚴密的黨內監督體系,使黨內監督有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可以說,黨內監督條例的出臺,給我們共產黨人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只要我們認真學好條例,重在落實,就能夠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永葆共產黨人先進性的本色。因此,黨內監督條例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核心。
二、強化對權力的監督,特別是對一把手的監督,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關鍵
保持黨的先進性,關鍵在于對黨組一班人的監督,特別是對班長的監督。一級黨組織,一把手尤為重要。按他所處的位置,他的所作所為,對全局工作影響重大。記得山東省貪官、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時說過:到我們這一級別的干部就沒人管了。廣西省貪官、原玉林市委書記李成龍也坦言:我的權力太大,稍不注意,權力就會轉化成金錢,監督機制對我來說形同虛設。實踐證明,沒有監督的權力往往導致腐敗。沒有強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像胡建學、李成龍這樣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著相當大的權力,如果權力使用不當,必然會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重大損失,敗壞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須要有切實可行的監督制約機制,才能有效防止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甚至貪贓枉法、腐敗變質,特別是對一些有權管人、管錢、管市場的重要崗位、敏感部位以及關鍵人員,實行有效監督,防微杜漸,這是黨內監督的重中之重。黨內監督條例以黨規的形式確立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即一把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遏制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保持黨的先進性的富有膽識的重大決策。黨內監督條例針對一
把手的監督問題,強調主要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監督,并規定了一系列的監督和制約措施。為把黨內監督落到實處,黨內監督條例還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都有權監督一把手。黨內監督條例第二章規定,各級黨委、黨委委員、紀委、紀委委員、黨員和黨代會的代表,都有權按照條例的規定對領導班子的成員特別是一把手進行監督。第四章的監督保障中又規定了責任追究制度,對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獎勵;對打擊報復監督者,依紀依法嚴肅處理。這些規定,從制度上保障了黨內監督的有序進行,對于接受黨內監督,減少權力腐敗,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我們一定要在工作中認真抓好落實,以求真務實、公開公正的態度,自覺接受黨內外的監督,使監督不流于形式。三、發揚黨內民主,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重要保障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是黨內監督的基礎,也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的重要保障。早在延安時期,民主人士黃炎培就歷朝歷代跳不出“建立—興盛—衰亡”這個周期率問題同毛澤東同志探討。毛澤東同志肯定地回答:我們共產黨人找到了解決周期率的最好辦法,就是民主。鄧小平同志明確指出:無論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其關鍵都在于發展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發揚黨的傳統作風。黨的民主集中制是發揚黨內民主的制度保證。實踐證明:沒有廣泛的民主,就不會有正確的集中;沒有高度的民主,就沒有高度的集中。事實上,發揚民主的過程,也就是實行黨內監督的過程。只有發揚黨內民主,才能增強各項工作的透明度,而這個透明度正是我們需要的監督過程。黨內監督條例的核心章節第三章監督制度一章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據黨性、國情,規定了發展黨內民主的具體措施和要求。第三章第四節單列了民主生活會,規定:黨組織應當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要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要切實保證質量。民主生活會的主題要按照上級黨組織的
要求,針對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民主生活會上反映的情況和整改措施要及時在一定范圍內通報。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上級組織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為了確保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干部推薦、任免和獎勵,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這些規定,對于增強主要責任人發揚黨內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自覺性,具有重要意義。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我們黨保持先進性是十分重要
的,我們要在學好條例的同時,在落實上狠下功夫,切實增強接受黨內外監督的自覺性,主動接受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全方位監督。同時,還要教育全體黨員干部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自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是每個黨員的權利和義務,都要恪盡職守,以對黨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榮譽感去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只有這樣,我們的黨才能興旺發達,我們的國家才能繁榮昌盛,我們的人民才能安居樂業。黨內監督條例心得體會(二)
前幾天,機關支部組織黨員集中觀看了《兩個條例》電教片。通過觀看電教片,我對去年底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了進一步認識,下面著重談談對《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認識:
《條例》體現了自上而下監督與自下而上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它從新的實踐出發,既強調加強黨的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的監督,又規定了黨員對黨的組織、黨員對黨的干部、黨的下級組織對上級組織的監督。這是一種進步,與以往著重上級對下級監督不同,以往若上級出了問題無從監督,這導致近幾年來許多省部級干部出現了大的腐敗現象,而新條例的出現很好地解決了上級無人監督的問題,《條例》特別規定了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后,要接受黨員干部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規定在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后,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規定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這些具體規定,為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條例》明確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首先要明確黨內沒有不接受的監督的特殊黨員。這個條例明確寫出要加強對主要領導干部監督體現了國家實事求是的原則,的確以前許多規定都是一般干部、小領導在學習、在接受監督,而大的領導或、一級組織的主要領導卻是視而不見,而此《條例》的出臺給廣大主要領導干部敲響了警鐘,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把自己看成一般干部,不能再像以前一樣無法無天。這一條我認為對我們涉農街道特別重要,涉農街道中往往群眾和一般干部的對主要領導干部監督的意識不強,間接導致一些主要領導干部決策、辦事都按自己的意愿辦,無人監督。此《條例》的出臺就告誡我們今后辦事一定要更加按規定、按程序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