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
媽媽產假天數:
① 生育一胎:正常產假98天+省條例規定獎勵假80天=178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產假98天+省條例規定獎勵假80天 =178天
③ 難產:正常產假98天+獎勵假80天+難產假30天=208天
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
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
注意:上述計算公式中假期天數,是按國家《女職工保護法》里規定的假期天數確定。但各城市根據情況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不同的產假天數,所以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十條 待孕女職工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給予保護。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三)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將其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女職工懷孕不滿12周并且妊娠反應劇烈的,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時間;
(五)女職工懷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間休息1小時,并計入勞動時間。
孕期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申請離崗休息的,由其與用人單位協商。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10周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10周不滿16周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懷孕16周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