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并于2016年3月30日正式施行。3月31日,在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省衛生計生委副巡視員付友和等有關負責人就《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和媒體作詳細介紹。據悉,修改后的條例在生育政策、獎勵與社會保障政策、技術服務政策等方面做出新規定。
婚假15天 產假158天
現條例做了哪些修訂?
現條例由原條例的70條修改為59條,現條例修改的內容涉及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和技術服務3章,共修改19條。
(一)關于生育政策。
在“生育調節”一章,本著“城鄉一致、民族一致、地域有別、適度調整”的原則,在明確全面兩孩政策和保留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基礎上,規定下列情形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是“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是“一方戶籍在邊境縣(市、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
(二)關于獎勵與社會保障政策。
在“獎勵與社會保障”一章,以“休假一致、補助一致、新老有別、依法銜接”為原則,調整獎勵與社會保障政策。
一是將晚婚晚育職工的獎勵政策,適用于所有依法婚育的職工,并在數量上進行了調整。
二是將獨生子女的補助政策,適用于所有合法生育的16歲以前的兒童和青少年。
三是取消原條例關于對放棄生育兩個子女夫妻獎勵200元的規定。
四是明確的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繼續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有關獎勵扶助待遇。
(三)關于技術服務政策。
在“技術服務”一章,按照“管理一致、服務一致、取消強制、體現自主”的原則,對技術服務一章進行調整。
發揮衛生與計生機構整合的優勢,明確強化婦幼保健,開展三級預防,對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統一要求、統一管理;為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的夫婦普遍提供基本項目的免費技術服務,取消了“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等前提;取消了不符合再生育政策懷孕的婦女,應當終止妊娠等強制性規定,明確“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