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勞動法規定,青島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那么青島產假工資具體發放標準如何的?青島產假工資計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為你詳細的介紹青島產假工資的相關知識。
備受關注的生二孩產假問題,在青島終于“落地”。近日,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衛計部門共同研究印發《關于生育政策調整實施期間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本市生育保險參保職工享受產假等待遇的具體辦法。一起跟小宣來看看吧!
新增產假60天
根據最新《關于生育政策調整實施期間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青島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享受生育津貼。98天+60天,共計15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另外,男方護理假為七日。
網友:“我是1月15日生的二胎,那時計生條例沒修改,只能休98天的產假。現在產假延長60天,我還這種能享受嗎?”
回答:可以!《通知》明確,2016年3月30日尚處于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可以順延享受新規定的158天產假和生育補貼!
享受生育保險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通知》明確,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條件但未辦理《生育證》生育二孩的人員,屬于違法生育,按規定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產人員由鎮街衛生計生辦出具相關證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間符合生育條件的流、引產人員或生育人員,可到戶口所在地的鎮街衛生計生辦開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辦理生育保險待遇。
《通知》同時明確,政策過渡期內,人社部門目前根據《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生育一孩優惠政策告知單》、《生育證》、《生育政策過渡期生育子女備案表》、《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證明》等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合法生育證明材料辦理生育保險相關業務。待本市新的《生育服務手冊》、《生育證》正式啟用后,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憑《生育服務手冊》、《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證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憑《生育證》,持外省生育證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鎮街衛生計生辦核實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證明,辦理生育保險相關業務。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
目前,《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