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勞動法規定,贛州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那么贛州產假工資具體發放標準如何的?贛州產假工資計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為你詳細的介紹贛州產假工資的相關知識。
所以問題來了??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之間到底是怎么回事?還不懂的同學準備好小本本記筆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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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VS生育津貼
一般來說,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的工資和生育津貼是一回事。
如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已經享受了生育津貼、醫療補貼等待遇,若生育津貼高于員工平均工資,則企業不用再向其支付產假工資;若低于平均工資,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而對于超過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未達到生育津貼領取標準、或者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是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產假工資的。
什么意思?舉個栗子:
比如人力小秘以后休產假了,那么期間我們公司給人力小秘發放3000元(按照人力小秘平時的基本工資),直到小秘休假返崗。回司之后小秘按流程申請生育津貼,一個季度之后,津貼首先打款到公司賬戶,由公司扣除已經發放給小秘的那一部分之后,剩余部分發放給小秘。
主要是很多企業考慮到員工休假期間沒有經濟來源,會提前支付給員工,之后生育津貼下來了再扣除已發放給員工的那部分。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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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
在本質上不一樣!
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
產假工資: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為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
也就是說,我司給員工參加了生育保險,所以有生育津貼發放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沒有給員工參加生育保險,那么也應該發放產假工資。但是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對于員工來說是同一筆錢,不會獲得2份。但是對于企業來說,是企業支付還是社保機構支付,這個是不同的。
1、怎樣正確領取生育津貼?
首先:想要領取生育津貼要參加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
員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生育保險待遇相關規定,且用人單位連續為其繳費滿一定時間以上(地方上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般情況下,生育津貼是先由社保局發放到單位賬戶上,再由單位發放到個人賬戶上的。如果生育津貼高于職工產前工資標準,企業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貼低于職工產前工資標準,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可一次性補足。
生育津貼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申報方法可以咨詢企業人事,以人力小秘所在的鄭州地區為例,就是關注微信公眾號社會保險,點擊生育報銷如實填寫信息即可。
2、為什么有些職工“領取失敗”?
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會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生育津貼:
一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參加生育保險,致使員工無法享受生育津貼的,企業仍需給員工發放產假工資。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二是企業為員工參加了生育保險,但繳納時長等客觀條件未達到當地領取生育津貼的標準,企業仍需給員工發放產假工資。支付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來執行,地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是有些地區尚未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但是企業仍需給員工支付產假工資。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月工資和物價補貼。
最后總結:在員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內,生育津貼高于員工平均工資,則不需要發工資;低于平均工資,則公司需要補差。
這樣一來,對于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你是不是有一定了解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