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勞動法規定,無錫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那么無錫產假工資具體發放標準如何的?無錫產假工資計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為你詳細的介紹無錫產假工資的相關知識。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2013年7月1日起,生育保險一次性營養補助費計發標準為1138元。
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無錫市女職工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按以下標準支付:
1.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生育期工資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高于本人工資的,所在單位不得截留;
2.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產假前正常出勤工資標準支付;
3.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