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勞動法規定,合肥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那么合肥產假工資具體發放標準如何的?合肥產假工資計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為你詳細的介紹合肥產假工資的相關知識。
生育津貼為逐月發放
1、參保人社保(查詢 辦理)(查詢 辦理)欠費或停保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需足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其參保職工自恢復繳費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2、一般是每個月24號之后由合肥市工傷生育中心向發放銀行徽商銀行發送應發生育津貼數據,再進行劃款,一般24到次月初都有可能到個人的銀行賬戶。
生育津貼次月領取
1、請于生育出院結賬后下個月30日后的任意一個工作日,持《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備案回執單》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到指定銀行領取法定的生育津貼。
2、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請于生育后4個月內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合肥市社會保障服務中心3樓的生育保險經辦窗口申報,將增發一個月的生育津貼。逾期申報者不再享受該政策。
3、、生育費用個人墊付、4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異地生育發生的費用由個人墊付,生育后4個月內填報《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待遇結算。期間發生生育并發癥、合并癥的,應在一周內報經辦機構。
女職工除享受3個月生育津貼外,有三種情形可增發生育津貼。
一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延長60天產假期間,增發2個月生育津貼;
二是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三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同時,原符合晚育條件、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各增加1個月生育津貼的規定不再執行。“在待遇的享受上,大多數人跟之前差別不大。”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新政策實施時間如何規定,據介紹,合肥市參照省人社廳《關于淮南市職工生育保險津貼發放標準問題的批復》(皖人社秘〔2016〕96號)的規定落實,即:2016年1月16日《條例》實施前已生育的女職工,至2016年1月16日98天產假仍未到期,按照《條例》規定延長60天產假的,延長產假期間增發2個月生育津貼。2016年1月16日之前生育的女職工享受延長2個月產假生育津貼的,不得重復享受晚育、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各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已享受的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