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生育保險報銷標準
1、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標準為:女職工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12個月的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
2、生育營養補貼與圍產保健補貼。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含90天)以上產假的生育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300元、圍產保健補貼700元。
3、一次性生育補貼。原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時,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補貼。一次性生育補貼:流產400元、順產2400元、難產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險范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一胎時,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補貼。
4、職工產假津貼。生育津貼補償到單位,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獎金及福利費由單位照發。
5、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皮埋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結付范圍。
南寧市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1、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南寧市生育保險報銷材料
1、填報《南寧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給付申請表》;
2、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發放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的《二孩生育證》,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一份);
3、難產、自然流產、因醫學需要或因計劃生育需要終止妊娠的,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和門診病歷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4、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提供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或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證明和門診病歷;
5、屬男職工配偶享受待遇的,除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證件及材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配偶居住街道社區或村委會的證明。
南寧市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女職工懷孕后、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
2、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另外,用人單位不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本人可以在辦理出院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