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本市城鄉居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二、 參保人員發生下列費用,由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產前檢查費;
(二)生育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
三、城鄉居民生育保險采取定額支付、按項目支付和限額支付相結合的方式付費。
四、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制度。參保人員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應當到定點服務機構生產或就醫。
參保人員應當在懷孕后10周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該參保人員的妊娠診斷證明、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等,到基層定點服務機構辦理妊娠聯網登記。
五、參保人員應當持社會保障卡刷卡就醫,發生的費用即時報銷;應當由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標準與定點服務機構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