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陜西產假新規定什么時候實施?一些陜西的準媽媽對這個問題比較關心,那么具體是怎樣的?下面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2017年5月26日經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公布之日(5月26日)起正式施實。為貫徹落實好新《條例》,宣傳新《條例》規定的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更好的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現就《條例》實施中有關政策作如下解答:
一、關于生育政策的調整
1.陜西省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答:陜西省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2.本省全面兩孩政策適用哪些人群?
答:根據新修訂的《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雙方均為陜西省戶籍的夫妻,或者一方為陜西省戶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適用本省的規定。
3.生育第二個子女是否還需要審批?
答:雙方合計子女數只有一個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應當在懷孕后至孩子出生六個月之內,告知雙方所在單位,并在夫妻一方單位、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進行生育登記,不需要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具體包括兩種情形:(1)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個子女的夫妻;(2)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夫妻。
4.哪些情況可以再生育?
答:雙方合計已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應當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根據新修改的《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1)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或者因傷致殘,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前雙方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3)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4)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5.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如何辦理再生育申請審批程序?需要哪些材料?
答: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再生育手續。具體程序如下:(1)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戶籍或者工作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單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初審后,報礦務局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查核實,然后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生育證后,方可生育。(2)礦務局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再生育申請表及規定的全部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以及有關材料報送縣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3)縣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自接到礦務局計劃生育辦公室提交的審查意見以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發給生育證,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需要依法鑒定的,自收到鑒定結果之日起,計算審核時間。辦理再生育子女申請時,應當提供3項基本材料:(1)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2)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養情況證明;(3)病殘兒鑒定、子女傷殘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離婚協議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6.適用生育政策時子女數如何確認?
答:計算當事人子女數時,應包括:本人結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的子女;收養的子女;本省居民與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居民結婚,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居民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居民結婚后生育的不在內地定居的子女,不計入子女數。
7.人工輔助生殖的辦理程序?
答: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選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應當持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生育證或者女方戶籍所在地出具的生育狀況證明,經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查驗核實后施行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手術。
二、關于計劃生育獎勵與社會保障
1.新修訂的《條例》對于有關假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新修訂的《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10天,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98天的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10天。
2.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遇到法定節假日是否順延?
答:(1)“增加婚假10天”一般應當與婚假合并連續使用,不包括雙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2)“產假60天”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產假包含雙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3)“男方護理假15天或20天”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不包括雙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3.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的待遇是怎樣規定的?
答: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其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不應作為缺勤而扣減工資。
4.增加的婚假適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7年5月26日以后依法登記結婚的對象(包括初婚、再婚)。
5.產假適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7年5月26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婦女(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
6.男方護理假適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7年5月26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婦女的配偶(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
7.參加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檢查的指定醫療機構有哪些?
答:參加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檢查是指到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區)級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縣級和縣級以上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查。憑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證明享受延長婚假、產假的待遇。
8.女職工哺乳期間享有什么特權?
答: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9.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標準及執行時間?
答:新《條例》提高了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標準,由過去的每月不得低于10元提高到不得低于30元,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將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獨生子女年齡由過去的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城鎮其他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列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在2017年5月25日前按原標準發放,2017年5月26日后按現標準發放。
10.城鎮獨生子女父母享受補助金是如何規定的?
答:新《條例》提高了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補助金的待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每人每月補助金發放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提高到百分之十具體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兩年調整一次。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1.獨生子女傷殘家庭享受特別扶助的標準?
答: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達到三級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養子女的,自父母年滿四十九周歲起享受國家特別扶助每人每月270元,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特別扶助的規定,按月給予生活補助。
12.獨生子女死亡家庭享受特別扶助的標準?
答: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3萬元;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自四十九周歲起享受國家特別扶助每人每月340元,年滿六十周
歲的提高特別扶助金標準每人每月1000元。
13.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婦養老安置如何解決?
答:對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的獨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優先安置在城鎮社會福利機構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生活。具體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實施。
14.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殯葬救助的范圍及標準?
答:對2017年1月1日后死亡的失獨家庭夫婦,凡自愿選擇火化的,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提供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項基本殯葬服務。建有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縣(市、區),應優先安排死亡的失獨家庭夫婦,并減免購墓費。
三、關于新、老《條例》的政策銜接
1.在新《條例》頒布前后生育孩子的,如何享受休假待遇?
答:在2017年5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條例》已休完產假和護理假的不再補休;2017年5月26日以后,未休完產假和護理假的,按新《條例》規定的產假、護理假天數順延休假。
2.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否繼續發放?
答:2017年1月1日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后,對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2017年1月1日后,仍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不再考慮子女16周歲內的年齡限制,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時間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3.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還可以享受有關獎勵待遇嗎?
答:2017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省戶籍公民,不再適用國家和本省計劃生育家庭有關獎勵扶助待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本省戶籍公民,繼續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領取計劃生育家庭有關獎勵扶助待遇。
4.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后,原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如果再生育,應當從什么時候起退證?
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的,應當從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并注銷,并停止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待遇。
5.新《條例》頒布實施后,生育屬性是如何認定的?
答:(1)不符合新《條例》再生育規定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的為違法行為,需征收社會撫養費。(2)符合新《條例》再生育規定,再生育子女未領取生育證的,視為合法生育,予以補辦生育證,享受有關休假等待遇。(3)對于2015年10月28日前,不符合原《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及多個子女,已經立案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繼續有效。(4)從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不符合原《條例》生育兩個子女的,視為違法生育,不再立案征收社會撫養費,已經立案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撤消立案。(5)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5日,無生育證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視為違法生育,但其生育行為如符合新《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的,由所在單位或局計生辦給予通報批評,不再給予行政處理。
6.違反《條例》規定,不落實有關計劃生育獎勵措施的單位會受到什么處罰?
答:違反《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或者不落實有關計劃生育獎勵措施以及不協助計劃生育部門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逾期不支付優待、補助金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單位按應付優待、補助金二倍的標準,向獨生子女父母支付優待、補助金;拒不支付優待、補助金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落實婚假、產假優待規定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拓展閱讀:
1、參加婚前檢查的,婚假增加10天。法定婚假3天,加上這10天,婚假就是13天哦。
2、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增加產假60天。(小編都流口水了,我們當年咋就沒這政策,太簡單了,只要合法生育子女就能享受,完全不需要其它條件。)
3、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增加10天產假。(是孕前檢查,不是產前哦,看清楚了。加上上面60天和法定產假98天,一共可以休168天,5個多月哦!)
4、男方護理假10天,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小編很好奇,對于這條各公司會具體怎么要求。)
5、哺乳假變化不大,如果單位不能提供哺乳條件和哺乳時間的,員工可以和單位協商申請3-6個月哺乳假。
(原文是這么說的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3個月到6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6、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有額外假期,新規定補貼費用不低于30元。
下面最后給大家算一下:
婚假最多休13天。3天法定+10天婚檢=13天。
產假最多可以休?三種情況:
98天法定+10天孕檢+60天合法
98天法定+10天孕檢+60天合法+哺乳假3個月
98天法定+10天孕檢+60天合法+哺乳假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