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保險政策: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連續繳納滿9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累計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不滿9個月的,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單位先行支付。
此前,市人社局發布,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新規2017年7月起施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連續繳納滿9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累計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不滿9個月的,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單位先行支付。詳見下文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定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新規亮點】
1、對女職工:新規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標準計發;新規定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
2、對單位:對于正常參保繳費且用工規范、依法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義務的用人單位而言,不會受到影響;但對于操作不規范、意圖“鉆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這符合社會保險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也將促進用人單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有關規定。
適用對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生育或流產發生在2017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職工。
【申領地點】
就近的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申領時間: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無時間限制,符合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攜相關材料辦理。
申領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2、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攜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出院小結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生育的,需攜帶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更多提醒】
新規背景《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6〕20號)規定: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個人不繳納。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據此,自4月1日起,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均應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應繳養老保險費基數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費。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后與本市戶籍職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關于印發《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辦法》的通知
滬衛計指導〔2016〕011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現將修改后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8月9日
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生育保險實施工作,保障生育婦女的合法權益,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審核辦法適用于自2017年1月1日起生育或者流產的婦女。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婦女必須屬于下列情況之一: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第二個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條件并經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
(三)符合生育政策但妊娠后流產的。
二、辦理程序
擬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婦女,應當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前,辦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程序如下:
(一)本市戶籍婦女到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本市人戶分離人員辦理了現居住地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婦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并提供規定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按規定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實當事人的計劃生育情況并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證明》(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計劃生育情況證明》。委托他人辦理時,除提供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四)當事人以欺騙、偽造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自始無效。當事人應當主動到出具《計劃生育情況證明》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注銷手續并退回《計劃生育情況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現已經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是當事人通過欺騙、偽造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應當予以注銷并通知當事人退回。
屬于前兩款情形已獲得生育保險待遇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辦理《計劃生育情況證明》的對象,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
2.夫妻雙方的戶籍證明;
3.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況證明;
4.本市按規定設置婦(產)科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或者病歷;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生育的,需攜帶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5.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婦女,應當提供由本市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書》,或者由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再生育的證明。
四、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8月7日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印發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辦法》(滬衛計家庭〔2014〕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