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產假國家規定2017具體內容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江蘇省出臺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從3月31日起已經正式施行。
據了解,《條例》中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而婚假統一為13天。此外,還明確了四種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婚假、產假和護理假。
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人士介紹,《條例》修改前,婚假是3天加上晚婚假10天,其中晚婚是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而原來的產假為98天加上30天晚育假,其中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
對于關注度較高的“錯過的假期能否可以補”,上述人士表示,今年已經休過婚假的補不了。對于產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還在產假當中的,可以接著再休30天;同樣,配偶的護理假也可以補休,已經休過10天的,可以再補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護理假,可以補休15天。
此外,修改后的《條例》明確了四種情況可以生育“三孩”,即: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江蘇產假相關問題解答
A 生育兩個寶寶要登記
想生三胎得先提申請
據了解,修改后的《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明確: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夫妻,應當到戶籍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自主安排生育。首次圍產期檢查、待產、為子女申報戶口或者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夫妻應當向醫療保健機構、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出示由縣級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登記服務單或者再生育證。
凡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夫妻,應當共同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要求,并提供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已有子女狀況的相關證明等材料,經縣級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領取生育證后才可生育。
B 符合政策的產假延長
不影響工資福利待遇
《征求意見稿》對大家普遍關心的產假天數等也做了更清楚明了的規定:自2017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正常90天,晚婚晚育產假98天)的基礎上,延長產假30天,即最長128天,男方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凡符合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享受假期的,視為出勤,不影響其工資、福利待遇。
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證明,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取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休息20天;妊娠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休息30天;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休息42天……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休息。
C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仍可享受一系列優惠待遇
據悉,對2017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仍可以共同向子女戶籍所在地,也可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同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申領: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依照《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在未結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的一方;再婚夫妻中一方系離婚者或喪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夫妻婚后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或喪偶后,未再婚的一方。生育雙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其獨生子女醫療費、入托(園)管理費的報銷,農村居民自留地宅基地的安排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優惠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持有此證的企業職工,退休后還可領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D 流動人口享受基本服務
生育得到居住地提前辦證
那么,現在蘇州大量的流動人口是否享受同樣的政策和服務?修改后的《征求意見稿》中提到: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為主,將其納入當地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衛生、計生基本公共服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指導和服務;綜合治理辦公室、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應當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相關職責。用人單位或房屋出租人應當配合做好管理,及時將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等相關服務情況錄入流動人口衛生計生信息系統,向流動人口戶籍地做好信息通報與核查。
對居住半年以上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本地區計生事業費,并統一納入財政預算。流動人口生育二個以內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登記時提供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明、居住證、婚育情況聲明。在醫療機構進行首次圍產期檢查和生育時,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生育登記服務單或者再生育證,對無證流動人口的懷孕、生育等情況,醫療機構將及時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公安、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住建、交通、農林等行政部門在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經商、務工、運輸等手續時,會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無證明者,應當將了解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所在地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