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護理假國家規定具體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女職工,生育期間可享法定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妻子生育時,丈夫有望享10天的護理假。《湖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月24日至4月5日在省政府法制網上征求意見。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征求意見稿規定,我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社會組織須按規定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5%~1%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費率由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職工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本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月、足額、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6個月的;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實施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包括: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津貼、護理假津貼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費用。其中參保職工發生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女職工晚育可休120天產假
征求意見稿規定,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女職工,在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休假期間,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其中,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根據《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婚婦女年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享受30天休假及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引)產的,享受45天休假及生育津貼,妊娠滿28周以上引產的,享受90天休假及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休假內遇法定節假日不再另算。
男職工有望享10天護理假
生育津貼以產、休假天數為基數,按日計算。支付標準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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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生育二孩規定:不享受晚育假
現行的孕婦產假主要由基礎性產假和獎勵性產假兩部分組成。基礎性產假為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獎勵性產假包括晚育和獨生子女增加的產假。
對于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不少地區將晚育范圍確定為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于晚育范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將無法享受。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98天。
最新勞動法產假規定
二孩產假能休多久?
生育二孩不屬于晚育范疇,更不是獨生子女,因此,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基礎性的98天。
到底會不會延長產假,或者讓“二孩”媽媽也享受晚育假,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相關政策法規。不過,國家衛計委在本月10日的新聞發布會上曾表示,會積極推動調整完善生育產假和配偶陪產假制度,同時要保障女性就業權益。
最新勞動法產假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國家對于陪產假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條 育 齡夫妻系城鎮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1、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并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2、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于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并在其退休(職)時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3、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4、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5、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6、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