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醫保辦: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09年版)》印發以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藥品目錄要求,不斷規范和完善醫保用藥管理,對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用藥需求、維護基金平穩運行、促進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貫徹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穩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促進醫療服務和藥品生產技術進步和創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動態調整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我部組織專家進行藥品評審,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藥品目錄支付規定。《藥品目錄》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四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范、限定支付范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和生物制品,中成藥部分包括了中成藥和民族藥,中藥飲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規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飲片。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及目錄外中藥飲片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有關規定支付。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在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規范各省藥品目錄調整。各省(區、市)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對《藥品目錄》甲類藥品不得進行調整,并應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進行乙類藥品調整。《藥品目錄》調整要堅持專家評審機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切實做好廉政風險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業收取費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行為,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干預專家評審結果。
各省(區、市)應于2017年7月31日前發布本地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的數量(含調入、調出、調整限定支付范圍)不得超過國家乙類藥品數量的15%。各省(區、市)乙類藥品調整情況應按規定報我部備案。
各統籌地區應在本省(區、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發布后1個月內執行新版藥品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更新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的醫院制劑清單。
三、完善藥品目錄使用管理。各統籌地區要根據轄區內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做好目錄內藥品對應工作,及時更新完善信息系統藥品數據庫。各省(區、市)要結合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等工作,加快應用《社會保險藥品分類與代碼》行業標準,建立完善全省(區、市)統一的藥品數據庫,實現省域范圍內西藥、中成藥、醫院制劑、中藥飲片的統一管理。
各地要結合《藥品目錄》管理規定以及衛生計生等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將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考核范圍。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智能監控系統和社會保險藥品使用監測分析體系,重點監測用量大、費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藥品,監測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發揮藥師作用,激勵醫療機構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各省(區、市)要按照藥品價格改革的要求加快推進按通用名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工作。各統籌地區可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用藥分類支付管理辦法。對乙類藥品中主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拉開與其他乙類藥品支付比例差距。對臨床緊急搶救與特殊疾病治療所必需的目錄外藥品,可以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制度,明確相應的審核管理辦法,并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四、探索建立醫保藥品談判準入機制。我部將對經專家評審確定的擬談判藥品按相關規則進行談判,符合條件的藥品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名單另行發布。
各地在《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和組織實施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本文件印發后,《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59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點擊查看下載
1.凡例
2.西藥部分
3.中成藥部分
4.中藥飲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