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有關生育保險待遇調整為:
1、女職工生育(含因生育發生的流產),產假期間本人工資由所在單位照發,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單位予以補償。生育津貼以本人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社會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依據生育或流產按規定享受產假的時間確定。生育津貼為:順產三個月,剖宮產三個半月;多胞胎,每多一個在順產或剖宮產基礎上增加半個月;屬晚育人員在上述基礎上再增加一個月;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三個月,懷孕三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一個半月,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一個月。
無錫市關于《實施<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意見》(錫政發[2001]278號)第三條所稱“難產”指剖宮產。所稱“晚育人員”指可享受晚育假的對象。
2、女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含因生育發生的流產),發生的符合生育臨床路徑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結付,職工個人不負擔費用(超出生育臨床路徑范圍的醫療費除外)。
3、女職工妊娠期間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必需的檢查費,符合規定的檢查項目和費用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限額結算,低于限額標準的按實結算,超過檢查項目范圍和限額標準的部分由個人負擔,檢查項目總限額標準暫定為1100元。
4、女職工生育(含因生育發生的流產),符合國家規定享受90天以及90天以上產假的女職工,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費,標準為按市區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計發。職工平均工資每年7月1日起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5、因實行計劃生育而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實支付,但不得超過最高支付限額。最高支付限額為:宮內節育器手術,節育器放置為140元,取出,普通為120元,嵌頓為350元;流產(早期)手術,人流術為300元,藥流術為360元;引產手術為1500元;絕育手術,輸卵管結扎術為500元,輸精管阻斷術為300元;復通手術,女職工復通為1600元,男職工復通為1200元。
6、女職工在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
無錫生育保險報銷指南
一.生育津貼報銷標準
1.女職工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
2.難產及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3.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妊娠3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生育營養與圍產保健報銷標準
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含90天)以上產假的生育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300元、圍產保健補貼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報銷標準
一次性生育補貼:流產400元、順產2400元、難產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險范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一胎時,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補貼。
四.職工產假津貼報銷標準
生育津貼補償到單位,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獎金及福利費由單位照發。
五.計劃生育手術費報銷標準
包括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皮埋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結付范圍。
無錫生育保險報銷申請材料
生育報銷:
1.生育服務證(復印件)
2.獨生子女證(復印件)
3.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
4.出院小結
5.醫院出具的正規發票(原件)
6.身份證復印件,
7.填寫《無錫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四份,如在異地生育需《女職工異地生育申請表》
8、今后相關部門所需的其他材料
流產報銷:
1.生育服務證(復印件)(三個月之內沒有)
2.出院小結
3.醫院出具的正規發票(原件)
4.填寫《無錫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
5.今后相關部門所需的其他材料
無錫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女職工懷孕后、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
2、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無錫生育保險不予報銷條件
1.因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違法行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2.因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所發生的費用;
3.因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膳食費、超標床位費、無痛分娩費、鎮痛泵費,以及其他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服務項目而發生的費用。
4.新生兒的嬰兒醫療、護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費用;
5.超出生育保險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