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產假最新規定:
1、7個月以上(含)生產或早產的,按正常產假:98天;
2、獎勵假:30天;
3、難產實施剖宮產、助娩產手術的:增加15日;
4、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育一個增加15日;
5、男方的護理假:15天;
6、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1個月;
7、三個月~七個月流產、引產的:產假1.7個月;
【備注】
1、一般情況下,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具體以社保經辦機構的規定為準;
2、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要求】
根據杭州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參保人如需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屬于計劃內生育;
2、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且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
3、生育時,已經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12個月;
【特別提醒】
1、職員生育與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享受條件不一樣,職工在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2、產后或手術后18個月內必須申請報銷,一般30個工作日內可以辦結;
3、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妊娠期、分娩期和產褥期醫療費,以及計劃生育醫療費可以出院時候直接結算;在統籌外醫療機構生育或其它情形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杭州社保機構辦理報銷手續即可;
4、杭州生育保險參保人回老家生育需要經社保部門批準,這樣才可報銷生育或產檢費用。產檢費用與生育時住院費用可以在產后一并報銷;
5、異地生育后回杭州報銷生育險需提供當地生育醫院等級證明、是否為當地社保定點醫療單位證明、準生證、嬰兒出生證等相關資料。
——詳詢12333。
【政策依據】
1、《杭州市生育保險辦法》,杭政辦【2011】22號文,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2、《關于認真做好杭州市生育保險參保人員生育和計劃生育醫療費實時結算工作的通知》,杭醫管【2011】58號文,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3、《關于杭州市職工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支付標準的通知》,杭勞社工傷【2006】290號文,2006年12月11日起執行;
4、《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三次修正,1月14日起執行;
1、婚假:省人大常委會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刪除了晚婚假的規定,新修改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1月14日發布之日起實施,1月14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職工本人結婚,可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2、產假:杭州市產假仍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文件執行,即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新修改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1月1日以后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不論是否晚育,不論頭胎還是二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產假期滿98天后再享受30天的獎勵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