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省條例的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省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征收機關)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征收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第四條 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戶籍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第五條 不符合省條例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省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征收機關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當地縣級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按照省條例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不得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指標和任務。
第六條 征收機關在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該決定的事實、理由以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征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詢問應當制作筆錄。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七條 征收機關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應當按照省條例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制作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征收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征收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征收決定送達當事人。
第八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征收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征收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批準當事人分期繳納的,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分期繳納協議書,明確分期繳納期限和比例。
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九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征收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社會撫養費征收要嚴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社會撫養費征收職責,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征收數額掛鉤。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加大對失獨家庭和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幫扶力度,應當設立計劃生育有獎舉報基金,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征收依據、征收標準,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財政、發改(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有關工作。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
第十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違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人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一)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的;
(二)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
(三)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指標和任務的;
(四)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合法收據的;
(五)向征收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社會撫養費的;
(六)其他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