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3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根據《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說,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而且,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據悉,上海原先規定的晚育假為30天,即晚育婦女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的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紤]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時已超過國家規定的晚育年齡,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權利,將原《條例》規定的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將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貼將有較大幅度增長。據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鄔驚雷介紹,生育生活津貼的資金渠道將保持不變,仍從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由市級財政按規定程序進行彌補。
根據《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據悉,上海原先規定的晚育護理假為3天,即晚育婦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考慮到社會普遍認為晚育護理假3天較短,支持男方對生育婦女進行照護,同時兼顧用人單位負擔等因素,將配偶陪產假規定為10天。
根據《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說,共有10天婚假。
新修改的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不再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對于原《條例》規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處理未予以涉及。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數的情況下,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續性,同時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婚假天數不做減法的指導精神,《決定》將原《條例》規定的晚婚假7天調整為: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根據《決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同時,針對再婚家庭和病殘兒家庭,規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的情形: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