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律的規定,對處于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職工的勞動管理應多一些“溫情”和“厚待”。《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均規定了女職工在“三期”期間所應享有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為“三期”女職工提供合適強度的工作崗位和安全的工作環境,不得隨意降低“三期”女職工的工資待遇,也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作為“三期”女職工也應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單位的規章制度,這樣才能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減少勞動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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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7條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女員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三)《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四)《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