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6月國務院公布的《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就明確要推進制度的統籌和銜接,并對養老、醫療保險的接續提出具體要求。讓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體現更大的公平性,實乃題中之義。在此背景下,各地出臺養老金并軌方案,啟動養老金制度并軌改革,標志著長期處于“雙軌制”狀態的養老金,向“一盤棋”邁出了實實在在的第一步。
養老金并軌,是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養老金“雙軌制”政策,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保、機關事業單位四種養老模式并存,養老金繳納方式、繳費標準各不相同,待遇更是相差甚遠。養老金的“雙軌制”,不僅使各類參保人員在就業狀態變動時面臨不同種類社會保險的“選擇難”和“銜接難”,而且影響其養老待遇的享受,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際不公平。因此,對養老金制度進行改革并軌,一直在社會上有很高的呼聲。
從2012年6月至今,歷時三年有余,養老金并軌改革才千喚萬喚始出來,且只有13個省份啟動養老金并軌改革,足見破除養老金“雙軌制”的艱難。究其原因,并非政策措施缺乏所致。無論是2013年12月人社部確定養老金雙軌制并軌方案,還是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對此都有明確規定,政策措施方面的障礙已然掃除。養老金“雙軌制”久久不能得到改革,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利益的調整。現階段,我國養老金只由省級統籌,因各地經濟發展情況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千差萬別,養老保險參保辦法與繳納金額不同,導致養老待遇也不一樣。這種 “各自為政”的統籌制度,讓養老金并軌改革在既得利益者和企盼利益獲得者之間很難找到兼顧各方的平衡點。故此,平衡各方利益,應成為破除養老金“雙軌制” 藩籬的根本有效路徑。
一方面,要完善頂層設計,將省級政府負責的養老金資金統籌改為主要由國家統籌,按照兼顧當前和著眼長遠的要求,滿足不同群體的訴求,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以此彌合當前養老金統籌制度“碎片”間的縫隙,讓養老金并軌制度順暢落地。另一方面,要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要破除只算自己“小賬本”的陳舊思維,讓所有的認識都統一到養老金并軌的公平性方面,從而減少改革阻力,確保養老金保險制度順利去“碎片化”藩籬,使其實現更健康和可持續的發展。
當然,養老金并軌改革,牽一發動全身,僅憑一劑平衡利益的“方子”是不可能收到“包治百病”效果的。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時,還須加快推進工資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養老金經辦機構建設等配套改革。如此,養老金并軌改革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進程:至少13省公布方案
10月27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三季度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備案工作已完成。
自國務院的《決定》發布之后,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湖南等地陸續出臺了養老金并軌方案。進入10月后,各地進程明顯加快,云南、甘肅、陜西、湖北、天津、黑龍江等地相繼公布了養老金并軌實施意見和辦法。截至目前,據不完全統計,向社會公布了養老金并軌方案的省份至少已達13個。
各省的實施辦法大體與國務院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保持一致,即從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差異:繳費工資基數計算有所不同
雖然各地都按照國務院的《決定》,統一規定了單位與個人繳納基本養老金的比例,但是對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確定,各地的規定卻有所差異。
例如,黑龍江、天津、湖南、甘肅、福建、吉林、云南等省市明確規定,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明確,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如何確定是各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非常關心的問題,陜西省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周女士對本報表示,這次改革中,自己最關心的事情就是繳費基數是多少。周女士任職18年,月收入5020元,其中基本工資只有1700元。“要是按照1700元的工資繳費,那可就虧了。”周女士說。
關于各省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計算方案不同的原因,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對本報分析說,“兩個辦法各有千秋,其中,分項合計的辦法要簡單一些,個人也沒有什么意見。如果依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來確定,那么,如果今年漲工資了就會出現一個缺口,就是說基數縮小了,這樣,就也許有人會有意見。”
“中人”:多地設立10年過渡期
各省落實養老金并軌方案的過程中,養老金待遇會不會下降成為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遍擔心的問題。對此多省都提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對于10月1日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及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來說,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養老待遇的影響不是很大。但是,“對于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尤其是改革后10—20年內退休的人員來說,其養老金待遇可能會出現一個‘洼地’。”鄭秉文說,“設立10年過渡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樣的‘洼地’。”
此前,國務院在相關《決定》中已經明確,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實行過渡性措施。
多地在養老金并軌實施意見和辦法中都對中央的決定做出了細化,黑龍江、陜西、山東、福建、吉林、甘肅、天津、云南均明確提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