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項政策加強生育保險管理,具體內容思而學教育收集如下:
為進一步規范生育保險管理,保障女性參保人員生育保險權益,市人力社保局出臺《關于加強生育保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5〕54號),就生育保險重疊參保、待遇登記、支付范圍等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
明確8項生育保險支付范圍
1.參保人員懷孕后,在未領取《生育服務證》(一孩或二孩)前終止妊娠的,可持鄉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天津市生育保險婚育證明》或《天津市政策內二孩審批證《明》替代生育服務證》,申報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2.參保人員生育合并癥患者一次住院時間最長不超過45天。
3.參保人員妊娠28周(含)以上采取腔內注射、水囊引產、藥物引產等引產方式終止妊娠的,對應規定的引產、自然分娩、人工干預分娩、單純剖宮產等支付項目,確定相應的待遇支付標準。
4.參保人員因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合并嚴重內科疾病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分娩期合并嚴重內科疾病有關待遇支付標準執行;屬于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經鑒定屬實的,按照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有關政策執行。
5.不具備臨床剖宮產指征、參保人員個人要求實施剖宮產術的,其生育津貼待遇按照自然分娩待遇標準核發。
6.參加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的職工未就業配偶,應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一并納入居民生育保險。
7.參保人員妊娠期間因保胎治療和期待療法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
8.參保人員境外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及計劃生育手術費,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貼按照本市生育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在港澳特區和臺灣發生的相關費用參照《通知》規定執行。
實惠
《通知》明確,對于同時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