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汕頭所有用人單位均應參保職工生育險
為貫徹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汕頭市政府于近日印發《關于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從險種覆蓋范圍、享受待遇條件、待遇內容和支付標準等方面對汕頭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做出調整和完善。《通知》自9月1日起執行。
截至今年6月底,汕頭市參加生育保險人數達65.37萬人。此次生育保險覆蓋范圍調整后,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擴大至“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即將所有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均納入應參保范圍,這有利于生育保險制度的統一,體現了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除了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外,還調整了關于享受生育保險的待遇條件。將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由原“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調整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已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對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后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保險待遇,進一步保障了參保職工的生育保險權益。
政策調整后,還增加計劃生育手術假期津貼,原有的晚婚晚育和獨子等計劃生育獎勵增加的產假津貼和看護假津貼改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同時,為讓參保人待遇兌現更加簡便快捷,將原有定額發放的生育醫療費用補助調整為職工在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直接記賬,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需墊付費用。另外,將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據介紹,因《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自1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政策執行過渡期內參保人權益,《通知》明確1月1日后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可按《通知》的規定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