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訊:為進一步規范生育保險管理,保障女性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生育保險權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就生育保險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職工和居民生育保險重疊參保
對于同時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具體銜接方法:
(一)對于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優先記入職工生育保險。
(二)對于中斷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并在三個月內足額補繳費的,從中斷繳費之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補繳費的,從辦理補繳費手續次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對于未補繳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從中斷繳費當月起,記入居民生育保險。
(三)在一次妊娠周期內,參保人員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按照參保險種對應的限額支付標準分別計算,不重復報銷。
二、關于生育保險待遇登記
參保人員于懷孕后12周內,由本人持我市《生育服務證》、居民身份證到現居住地或戶籍地基層定點服務機構聯網辦理待遇登記。因特殊原因不能聯網辦理的,應及時到參保所屬區縣社保分中心辦理;如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出示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關于生育保險的支付范圍
(一)參保人員妊娠28周(含)以上采取腔內注射、水囊引產、藥物引產等引產方式終止妊娠的,對應規定的引產、自然分娩、人工干預分娩、單純剖宮產等支付項目,確定相應的待遇支付標準。
(二)參保人員懷孕后,在未領取《生育服務證》(一孩或二孩)前終止妊娠的,可持鄉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天津市生育保險婚育證明》或《天津市政策內二孩審批證明》替代《生育服務證》,申報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三)參保人員因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合并嚴重內科疾病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分娩期合并嚴重內科疾病有關待遇支付標準執行;屬于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經鑒定屬實的,按照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有關政策執行。
(四)不具備臨床剖宮產指征、參保人員個人要求實施剖宮產術的,其生育津貼待遇按照自然分娩待遇標準核發。
(五)參保人員妊娠期間因保胎治療和期待療法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
(六)參保人員生育合并癥患者一次住院時間最長不超過45天(產后6-8周產褥期)。
(七)參加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的職工未就業配偶,應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一并納入居民生育保險。
(八)參保人員境外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及計劃生育手術費,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貼按照本市生育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在港澳特區和臺灣
發生的相關費用參照本條款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