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產假分為產前和產后假兩部分。產前假為15天,產后假為83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流產產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的,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二)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尚未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女職工生育產假期間,由單位照發工資。
(三)生育醫療服務
生育醫療服務項目包括檢查費用、接生費用、手術費用、住院費和與生育直接相關的醫療費用。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處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享受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
(四)生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是指女職工孕期由于生理變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難,為保證女職工的基本收入和母子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特殊政策,包括收人保護和健康保護兩部分。收入保護的主要措施是國家立法保護女職工懷孕期間不降低其基本工資。健康保護的主要措施有:
(1)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高強度勞動和孕期禁忌的勞動,也不得安排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2)對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孕期女職工,應當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勞動時間和安排夜班勞動,并應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允許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計做出勤時間。
(五)生育女職工的職業保障
在生育女職工職業保障方面,國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女職工不因懷孕、分娩、哺乳而失業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其勞動關系。對于勞動合同期滿而哺乳期未滿的女職工,其勞動關系順延至哺乳期滿。此外,國家還通過民政救濟對無生活來源的孕、產婦進行生育救助。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人民保險公司開辦了母嬰健康平安保險,起到了對牛育保險拾遺補缺的輔助作用。
2015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2)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是指職工分娩前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一年以上的。
生育保險待遇費用結算方式
1.按定額付費
自然分娩、人工干預分娩、剖腹產、引產、高危人工流產、流產、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醫療費等分別按規定的定額標準支付。
2.按項目付費
復通術醫療費,宮內節育器取出伴有嵌頓、斷裂、變形、異位或絕經期一年以上的醫療費,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醫療費,分娩期出現生育并發癥的醫療費,符合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按項目支付。
3.按限額付費
產前檢查費按限額支付,實際發生費用低于限額標準的,按實際費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