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參保范圍
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并為全體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的繳納
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繳費費率為:財政全額供養的用人單位按工資總額的0.4%征繳;其他用人單位建立生育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其基本費率為0.8%。經辦機構以用人單位連續三年的收支比為基準進行費率考核調整,用人單位三年內支收比在50%以下的,費率由0.8%下調至0.4%;用人單位三年內支收比在150%以上的,費率由0.8%上調至1.2%,7月1日至6月30日繳費費率統一下調50%。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待遇申報條件
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了生育保險并履行了繳費義務的職工,發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胎的,待遇與第一胎相同。
待遇申報程序
(一)參保女職工妊娠后,由單位經辦人持生育職工身份證、準生證、妊娠診斷證明、單位參保證明、兩張一寸照片到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后發放《生育保險卡》。
(二)參保女職工持本人身份證、《生育保險卡》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娩、流產或引產。
(三)生育職工終止妊娠或計劃生育手術醫療終結后六個月內由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到參保地經辦機構申辦待遇:職工生育保險卡、生育保險單位證明、職工生育保險費申報表、結算單據原件、診斷證明、出生證明、病歷首頁、費用明細清單、生育職工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準生證,有獨生子女證,攜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職工生育待遇申領材料后,應及時進行審核。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的,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細則》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下列情形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
(三)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超出待遇審核期限,逾期辦理的;
(五)未在參保地經辦機構登記備案的。
保險待遇
1.生育醫療費: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用人單位)定期結算。其中順產標準為:三級醫院(市級公立)2200元;二級醫院(縣屬公立)1800元;鄉鎮及其他衛生院1400元。剖宮產標準為:三級醫院5000元;二級醫院4000元;鄉鎮衛生院3200元。
2. 產前檢查費:定額500元,由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結算。
3.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結算。懷孕未滿四個月(含四個月)流產的500元;懷孕四個月(不含四個月)以上流產的800元;
4.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發生計劃內生育的,給參保職工發放一次性生育補貼1000元,由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