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辦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衛指導字(2015)2號
各區縣衛生計生委(人口計生委):
《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辦理補充規定》已于1月13日經市衛生計生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1月20日
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辦理補充規定
為簡化程序,方便群眾,對外埠戶籍職工辦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工作進行如下規范:
一、辦理依據
(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
(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2〕176號)
(三)《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方便群眾辦證的補充辦法〉的通知》(京人口發[2013]30號)
二、辦理情形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戶籍地計劃生育政策的予以辦理。
三、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保卡(未發放社?ǹ沙帧夺t療保險手冊》或領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二)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三)夫妻雙方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藍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五)在本轄區居住的證明(暫住證);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單位注冊地在本轄區的,出具工作單位注冊地在本轄區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婚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內有效)。因申請人多次流動或變換單位,單位無法開具婚育證明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辦理。
(七)女方戶籍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其他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
戶籍地出具證明時要求現居住地配合的,現居住地應予以配合,F居住地不了解情況的,應向外省市發協查,在15個工作日后協查沒有反饋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為其出具在現居住地期間的婚育情況證明。
四、辦理地點
參保職工在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單位在本市注冊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本補充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